深圳舞王大火案17人一審判刑
2010-03-31 (15:54)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對深圳920舞王大火案,17名被告人作出一審宣判。

        法庭宣判時指出,舞王俱樂部董事長王靜犯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6個月,沒收個人財產450萬;舞王俱樂部實際股東張偉犯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6個月,沒收個人財產250萬;舞王俱樂部總經理盧敬煌犯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罰金2萬。法庭同時還對王帥文等14名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其中刑期最高為6年,最低為1年7個月。

        深圳市龍崗區舞王俱樂部自07年9月8日始,在未取得合法經營資格的情況下擅自開業,從事卡拉OK和歌舞娛樂表演等非法經營活動。08年9月20日,舞王俱樂部在違法經營時,因員工在舞台表演節目時使用自製的道具槍發射煙花彈,導致火災事故發生,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