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謀綁架小童候審華男被打盲眼 出獄後告紐省政府要求賠償敗訴
2010-03-23 (05:43)
(澳洲 )(本報雪梨訊)一名因串謀綁架小童意圖勒索而被判監的華裔男子,在候審期間被另一名候審的華毅疑犯打盲左眼,出獄後控告紐省政府疏於職守,要求賠償。紐省最高法院上周判原告人敗訴,並且要負責與訟一方的法律費用。

         案發2005年7月,當時46歲的原告人在紐省銀水的大都會收押所及還押中心在探監時間,在探監區內被另一名遭還押的華裔男子打爆左眼眼球,事後要戴假眼。打人的男子因毆打及嚴重傷人案被扣留,並且已在2005年12月被遞解返回中國,所以在此案沒有作供。

         與訟一方的紐省政府承認對原告人有照顧的責任,卻否認有違反責任。

         大法官在判案時指原告一方未能証明如果懲教署能作出某些合理的改動,是可以避免原告人受傷。故此原告未能証明與訟一方有疏忽。故此無須考慮賠償。

         不過,刑事法也有受看管犯人賠償的特別條款,原告人可以按工人賠償法,合共可得188100元,作為賠償非經濟的損失。

         至於原告人因為右眼也因錐杆體感受器營養不足的先天性缺乏,視力現時只有6/60的視覺,法定失明,要求可得長期照顧的費用,每周28小時,每小時約22元。但法官認為原告人右眼失明,並非左眼被人打爆所致。

         原告人要求可得賺錢能力受損的損失,每年6.8萬元,至65歲止。原告人由1997年起在澳洲居住,只有兩段時間離開過澳洲,作供時聲稱替中國母公司在澳洲打理分公司,但一直沒有在澳洲報入息稅,且聲稱公司的文件在一次火警中喪失或被警方帶走,沒有退還。在此案聆訊時,母公司一名會計會來澳洲作証,但這名會計沒有出庭。

         法官對原告人受傷前的收入有懷疑。原告人因串謀綁架一名小童進行勒索,被判刑四年零四個月,不准假釋期由2005年3月22日至2007年3月21日屆滿。原告人在當日獲得假釋。由假釋日到2008年中旬入稟,因眼睛而影響賺錢能力應只屬輕微。

         法官認為原告人不可信,包括以前的就業,對自己的物業或所租的物業被人開設妓院是否知情,及作供時支吾以對。

        (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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