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拒絕提高 刑事責任年齡 |
2010-03-16 (05:20) |
(歐洲 )(本報訊)維納布爾斯10歲時伙同玩伴綁架並殺害了一名兩歲男孩。英國司法部回絕了要求,把刑事責任年齡從目前的10歲提高到12歲的呼籲。 此前,英格蘭兒童事務負責人阿特金森博士對《泰晤士報》表示,12歲以下罪犯多數不完全明白自己行為的性質。但英國司法部回應,10歲以上人士能夠區分「不良行為和嚴重罪錯」。 阿特金森博士的呼籲,針對的是前不久重新入獄的少年謀殺犯維納布爾斯。她說,維納布爾斯本應得到幫助,改變人生,而不是和成人一樣在法庭受審。她指出,文明社會應當承認,對兒童犯罪不能和成人一樣同等對待。 維納布爾斯10歲時伙同玩伴綁架,並殺害了一名兩歲男孩。去年英國又發生過兩兄弟把差不多同齡的孩子,幾乎折磨致死的事件。阿特金森博士在她的一份聲明中也承認,這樣的孩子「對他們自己和他人都是個危險」,應該控制在有保安的環境中。目前歐洲許多國家的刑事責任年齡在14歲到16歲不等。但英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仍是10歲。蘇格蘭的刑事責任年齡本來是8歲,現在正準備改為12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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