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涉資訊科技服務訂單貪污案判囚
2010-03-12 (18:47)
一名資訊科技服務供應商前高級營業經理,收受共逾一百二十萬元賄款,向多間分判商發出服務訂單,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兩年。

        陳國鑌,三十五歲,鷹達科技有限公司(「鷹達」)前高級營業經理,較早時承認三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被告餘下四項相類罪名則紀錄在案。

        另外兩名人士因與上述案件有關而被廉署另案起訴,被告為陸國明,四十一歲,及蕭善,四十二歲,同為卓智環宇工程有限公司(「卓智」)董事兼股東。陸及蕭今日分別被判入獄十四個月及五個月。

        法庭亦下令陸及蕭須向「鷹達」分別歸還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元及六萬七千六百一十八元。

        兩人較早時承認五項罪名,即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及四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

        暫委法官沈小民宣判時稱,貪污是社會毒瘤,不能讓它擴散,必須將之剷除以保障公眾利益。法官續稱,過往法庭的判刑案例所見,法庭處理貪污犯罪者絕不手軟。法官引述上訴法庭案例,除非有特殊的情況,否則貪污份子必須判處即時監禁以收阻嚇作用。

        案情透露,「鷹達」為一間提供資訊科技服務的公司,其客戶包括學校、醫院、公共機構及私人公司。

        陳於案發時獲「鷹達」受聘為高級營業經理。職責包括負責挑選及將服務訂單授予分判商。

        二○○二年,「鷹達」開始將服務合約判予其分判商「卓智」。

        陳向陸及蕭索取利益,作為「鷹達」向「卓智」發放付款的報酬。陳於二○○三年至二○○五年期間,向陸及蕭收受合共十萬元賄款。

        案情又指,陸於二○○四年中離開「卓智」,成立和昇國際有限公司(「和昇」)經營自己的生意。「和昇」亦成為「鷹達」的分判商。

        二○○四年十二月至二○○八年十月期間,陳向陸收受賄款合共九十四萬元。

        案情亦指,「鷹達」另一名分判商 Jordan (I.T.) Services Limited(「Jordan」)於二○○六年一月至二○○八年十月期間,獲「鷹達」分判醫院管理局電腦網絡線路鋪設工程。

        蕭當時為「Jordan」的董事兼股東。陳向蕭收受賄款合共約十四萬九千七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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