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研究領導幹部申報個人財產制度
2010-03-10 (17:48)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表示,去年進一步規定《領導幹部個人事項報告制度》,其中也包括個人財產和其他有關情況報告的義務,至於今後是否會上升為法律,這方面正在進行研究。

        李飛10日在記者會上表示,從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全國人大就非常重視公務員的財產申報制度,1995年就制定《縣處級以上幹部財產申報規定》。 他強調,制定法律的程序,一定要等到條件成熟,有一個積累經驗的過程。人大也參考國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做法,各個國家也不一樣。

        另外,還會有一些配套的制度做支撐。首先是個人納稅方面,二是信用體系方面、個人信用的制度建設方面需要有配套的制度,以保證如不去申報,可以發現問題。當局正研究使申報能起到約束作用,而且也可以切實反映實際情況。

        李飛說,這些年來,中國立法當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立法領域,即加強社會方面的立法。改革開放以來,國家進行了經濟體制改革,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促進生產力發展、建立市場經濟方面的立法比較充分,包括在利用外資方面、在推進公司證券和各個市場建立方面的立法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中國的社會立法有一些滯後。

        李飛又說,這在某種角度上來說,也有其合理的地方。因為社會領域立法主要是靠大量政府財政經費支持的。這些年來,中國財政收入增長很快,有了這個能力,在這方面推進有利於民生方面的改革以及落實一些安排。相應的,在法律上要加以體現,而且要通過立法推動這方面的改革。

        李飛指出,這些年來,全國人大制定立法規劃的時候,都把涉及民生方面的立法作為一個重點,這些年來,社會立法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大家比較關心的,像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社會保險法》,就屬於這方面的立法項目。前幾年還制定《勞動合同法》,以及對《殘疾人保障法》進行了一些修改,還有一些其他方面的立法。今後,即使中國的法律體系基本形成,如果要進一步完善,也要重視社會方面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