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修例下年度呈立會 |
2010-02-22 (16:49)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今天表示,將根據檢討《受託人條例》及相關課題公眾諮詢的總結,修訂法例,目標是在下年度向立法會提交有關修訂。 公眾諮詢去年6 - 9月進行,共收到36份意見書,大部分的改革建議都獲得回應者支持。絕大部分回應者贊成在《受託人條例》中,訂立新的受託人法定謹慎責任的建議;並支持保留現行的受託人預設投資權力。 財庫局將賦予受託人預設權力,以短暫轉委、聘用代理人、代名人及保管人,以及投購保險,並訂立法定收費條款,讓專業受託人收取報酬。 如受託人免責條款,旨在豁免收取服務報酬的專業受託人承擔因欺詐、蓄意不當行為或嚴重疏忽,以致違反信託而須負的法律責任,則該等條款須受法例管制。 當局為受益人在某些條件下,提供毋須向法院申請而可撤換受託人的途徑;並修訂《財產恆繼及收益累積條例》,廢除反財產恆繼規則及反收益過度累積規則。兩項修訂將適用於在有關修訂實施後設立的新信託。 除當局提出的改革建議外,若干回應者建議修訂《受託人條例》第8、11、12及34條,使該等條文更清晰及現代化,配合市場需要;當局認為這些建議合理,將納入法律修訂。 有關受益人對信託的知情權,由於其複雜及具爭議性,而有關案例法律仍在演變,當局需要繼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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