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警署強姦案警員判監12年 |
2009-09-18 (10:46) |
旺角警署強姦案,被告警員梁禮仲承認一項強姦、三項非禮及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在高等法院被判監12年。 法官邵德煒判刑時表示,被告所犯的罪行都有共同令人不安的因素,他利用自己職務上的方便,進入警方的電腦系統,取得受害人的聯絡資料,亦有鎖定目標犯案。法官表示,被告犯強姦案時,還要求受害人不要帶同男朋友前往警署,可見被告的犯罪行為並非偶然,而是有預謀及精心策劃。 另外,法官亦提到,被告是因為在首次犯案後未被揭發,所以繼續用同一個方法犯案,他更色膽包天,叫受害人到警署內再犯案,可見他利用了公眾對警方的信任,行為可恥。 雖然被告求情時曾提到,他這樣做是希望與受害人交朋友。但法官不相信,認為被告性侵犯受害人後,還奢望與受害人做朋友是妙想天開。 法官考慮到被告的精神及心理報告。報告指,被告如果被調離高風險職位,他重犯機會低。但被告的心理報告指出,被告對於自己的性衝動及負面情緒的控制能力差,所以他成為性積犯的風險由「低」至「中」。 另外,心理報告提到,被告強姦了女受害人後,認為是在女受害人同意下發生性行為,指女受害人誣告自己,因此法官認為被告並非真心悔改,所以判處被告三項非禮罪,各入獄1年4個月至2年,一項強姦罪入獄6年8個月,全部分期執行。另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判入獄1年8個月,與之前的刑期同期執行,即被告合共要入獄12年。 案情指出,去年11月期間,梁禮仲登入警方電腦系統,取得4名女報案人及女疑犯資料,聯絡她們到旺角警署,分別強姦及非禮事主,其後更聯絡其中1名女受害人,聲稱可以給予10萬元,要求對方撤銷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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