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協高級主任貪污罪成囚九個月 |
2009-05-14 (17:44) |
一名香港房屋協會高級主任,就元朗三幢私人住宅樓宇的翻新工程貪污,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九個月。 朱家恆,二十九歲,亦受命須將一萬五千元交還房協。 朱較早時承認四項罪名,即三項公職人員收受利益及一項公職人員索取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 案情透露,應占鳴及朱於案發時分別為房協物業管理諮詢中心元朗辦事處的助理經理及高級主任。 應及朱在諮詢中心專責鼓勵業主參加房協的樓宇管理資助計劃。有關計劃的目的是資助業主維修他們大廈的公共地方。 兩人亦負責就如何推展維修工程及進行招標向業主或立案法團給予指引。 案情透露,元朗三幢私人住宅樓宇的業主立案法團向房協申請資助以進行翻新工程。 二○○七年初,應及朱達成協議,共同以貪污手段協助顧問公司及翻新工程承辦商,以取得他們所負責的大廈的顧問及工程合約。兩人並同意會均分所獲的貪污得益。 在應及朱的協助下,均華樓的業主立案法團就大廈翻新工程的顧問合約進行招標。 案情透露,宏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前股東曹德光是朱的友人,曾要求朱協助維港建築董事鄺超橋取得均華樓一項價值一百四十萬元的翻新工程合約,並向朱提供合約總值的百分之三作為報酬。 去年二月五日,曹在元朗一所公廁內與朱會面時,代鄺將大約一萬元交給他。 曹又於去年四月一日在九龍塘一個商場將一萬三千元交給朱。廉署人員於兩人交收賄款後將他們拘捕,並在朱身上搜獲有關賄款。 案情又指,朱於二○○七年曾接受曹及鄺提供的二萬元款項,以協助維港建築取得元朗另一幢樓宇福順樓的一項價值二百六十萬元的翻新工程合約。 朱又於去年三月向曹及鄺索取約四萬元,以協助維港建築取得元朗好發洋樓的一項逾四百萬元的翻新工程合約。 應、曹及鄺亦被廉署起訴,並於較早時被裁定七項貪污罪名成立。三人各被判入獄十八個月,而應受命須交還一萬六千五百元款項予房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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