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可追討損失 |
2009-05-06 (05:46) |
(多倫多 )(本報記者)歹匪將打劫得來的金錢大肆揮霍,就算他們被警方拘捕,但事主的財物可能已經被花光,損失慘重。刑事律師栗鈞指出,雖然大部分事主會蒙受損失,但他們的財物不一定沒法討回。 栗鈞稱,假如歹徒認罪或經法庭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法官可以在判刑時附加一項賠償命令於已被定罪的罪犯身上,如罪犯有房地產或其他財物,執法機構有權將這些財物變賣,將得來的金錢償還給事主。如犯人暫時沒有財產,如將來有機會中彩票,也可將他們所得的獎金充公償還給事主。當然,這個機會十分很渺茫。 專精商業法的律師秦怡敬表示,如果執法人員未能全部起回財物,事主理論上可以遁民事途徑向歹徒追討損失,但就要考慮風險問題。而且保單或賠償協議之中,通常有條文要求投保人全權交由保險公司處理索償事項,保險公司會視乎實際情況才決定是否採取法律行動。她說,解款公司有內鬼是屬於刑事罪,除非能夠證明解款公司有明顯過失,否則公司毋須為了被劫而負上賠償責任。 在警方破獲這宗解款車竊案中,其中一名疑匪為解款車公司職員,令人擔心保安公司職員的操守。多倫多警隊華人社區聯絡主任陳楚標稱,安省任何保安員或解款員,他們在入職前一定要通過保安審查,要沒有案底人士才可擔任。 陳楚標又稱,一般解款車公司會購買保險,一旦不幸遇劫時,保險公司會承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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