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南非簽移交逃犯協定 |
2009-02-20 (18:02) |
香港與南非簽署移交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雙邊協定,並在締約雙方以書面通知對方,已各自履行為使協定生效的規定之日後30天生效。 保安局局長李少光與南非司法及憲法發展部部長Mohamed Enver Surty,今天簽署該兩份雙邊協定。 移交逃犯協定列明港府與南非移交逃犯的規定,包括:雙重犯罪原則,被要求移交的人所涉的行為,必須在締約雙方的法律下均屬可判處最少監禁1年的罪行;若根據協定就某罪行要求移交逃犯,而該罪行可判處死刑,則可拒絕移交。 若所涉罪行屬政治性質,則必須拒絕移交逃犯;規定要求方對被要求交還的人提出的證據,須足以證明根據被要求方的法律可把該人交付審判。 被移交的人只限於就該次移交所牽涉的罪行受審,以及保障逃犯不會再轉移交至第3個司法管轄區。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載有同類型國際協定的所有主要條款及保障,所涵蓋的協助包括辨認和追尋有關的人;送達文件;取得和交付陳述、證據、物件或文件,包括執行調查委托書及借出證物。 協議也包括執行搜查和檢取的請求;安排證人親自出庭;安排暫時移交被羈押的人以證人身份出庭;取得司法或官方紀錄;追查、限制、充公和沒收犯罪活動得益和犯罪工具;以及提供資料、文件和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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