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律師聲請大法官釋憲 |
2009-01-15 (17:50) |
在台灣,台灣高等法院兩度駁回前總統陳水扁的羈押抗告,陳水扁今天委任律師對扁案審理過程違憲事項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提出釋憲聲請,並要求以緊急處分停止羈押陳水扁。 陳水扁辦公室下午發布新聞稿指出,陳水扁已委任律師就法院組織法第5條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點」違反法定法官原則,以及「審前羈押制度」與「重罪羈押制度」牴觸無罪推定原則及比例原則等事項,向大法官會議提出釋憲聲請。 扁辦表示,聲請釋憲文並請求作成目前由法官蔡守訓、吳定亞、徐千惠組成的合議庭,「停止審理」2008年度金矚重訴字第1號案件;以及立即「停止羈押」聲請人陳水扁的暫時處分。 扁辦指出,陳水扁委任律師下午向大法官會議提出釋憲聲請,內容包括,第一,法院組織法第5條與第81條、以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10條及第43條等規定,已牴觸憲法第8條所定「正當法律程序」、以及憲法第16條與第80條所定的「審判獨立原則」及「法定法官原則」。 第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將「重罪」作為單獨的羈押要件,顯已違反憲法的無罪推定原則及第23條的比例原則。 第三,「審前羈押制度」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及無罪推定原則。 第四,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賦予檢察官案件繫屬於法院後,檢察官仍享有抗告權,違反「武器平等原則」。請求大法官會議宣告上述法規牴觸憲法無效或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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